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06:30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户口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2)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单位:
可选择的办事单位有:江北新区分局、玄武分局、秦淮分局、建邺分局、鼓楼分局、浦口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江宁分局、六合分局、溧水分局、高淳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水上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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