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06:31
一、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1.当职工医保缴费(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其中在重庆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2.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对不愿补缴的,也可选择按照重庆市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其他信息
1.哪些时间可以作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以下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以下时段可作为:
(1)在重庆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重庆市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2.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对不愿补缴的,也可选择按照我市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三、举例来说
李先生1984年1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开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1月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一直缴纳至2014年12月退休。其1984年1月至1993年3月的连续工龄,以及其1993年3月至2004年12月随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2005年1月至2014年12月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累计已满足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需要说明的是:
连续工龄主要是指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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