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5 12:06:03
重庆市云阳县一男子何某甲听家里老人说自家祖上原是做官的,陪葬了很多金银珠宝,何某甲于是财迷心窍,学盗墓小说当起了“摸金校尉”,对自家“老祖宗”的坟墓下手,由于自己一个人工作量太大,于是便花2000元找来两个帮手一起挖,并承诺挖到金银珠宝后会再给钱。在他们三人的盗掘下导致云阳县双龙镇一座清代坟墓(文物)被毁。他原本以为即便事情败露,大不了被老辈子们责罚一顿,没有想到已经犯罪了。
云阳县双龙镇玉龙村“桂花树”坟在当地十分有名,牌坊式碑楼、四柱三重檐,精湛考究的浮雕、镂雕工艺,让碑楼上瑞兽、双龙戏珠等纹饰栩栩如生。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墓是清代墓,属于我国地下不可以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不久,村民何某乙发现,何家祖坟坟尾被人挖开,怀疑被他人盗墓。于是,他立即向云阳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报警。“我们也没有得罪人,竟然挖我们祖坟,太缺德了!”该村何姓族人都十分愤怒,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不久后,嫌疑人何某乙等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那么问题来了,何某作为坟墓主人的后代甲伙同他人盗挖自己先人的坟墓虽既不道德,又不孝顺,但不至于犯罪吧?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因为他先人的坟墓由于年代久远,再加上造型独特、石刻精美,已经被国家文物部门鉴定为文物,就不再属于何家后代,而是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328条第一款之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最终,何某甲因为财迷心窍不仅没有挖到财宝,反而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不得不说这或许就是祖先对他不敬和贪财的报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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