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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新亮点 网购食品有保障

来源: 最后更新:22-01-22 09:27:16

导读: 亮点一:首负责任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亮点一:首负责任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今年3月15日,市民苏先生在永辉超市鲁谷店购买了一些手撕鱿鱼,回家发现开口处有两个生产日期。“之前那个日期还没擦干净,又在旁边重新喷了一个,一看就是翻包”。苏先生找到超市,对方则将责任推给经销商,称会协调双方解决,但苏先生等待了三个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记者采访超市时,超市表示翻包行为是经销商所为,超市只能从中协调。

无独有偶,今年5月28日,叶先生在永旺超市北清路店购买到一袋绿谷源牌大米,大米包装袋上也有两个生产日期,且相差两个月,有明显翻包嫌疑。“超市将责任推给厂家,厂家又不出面,我也没办法。为了几十块钱的大米打官司又不值当。”叶先生的无奈揭开了很多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不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首负责任制”概念,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首负责任制,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前不久,最高法也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消费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向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亮点二:网售食品须实名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如今,只要动动鼠标,就可吃遍全世界。网购食品以省钱、方便让不少吃货大饱口福,但也潜藏了不小风险,一旦买到“问题”食品,不仅危害健康,投诉维权也困难重重。

消费者雷女士去年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箱肉松饼,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同程度霉变。她联系到卖家,却被告知已经超过退货期限,只能够退还变质肉松饼的钱。还有不少消费者反映,自己在网上购买到过期食品后,投诉无门,只能作罢。

目前,“三无”食品大量充斥网上,北京晨报记者在淘宝输入“自制食品”,发现大量售卖页面,随便点开一个就是“三无”食品。比如,有一家售卖“纯鲜奶奶皮子”的卖家,在其页面中只注明了该产品类为“内蒙古奶酪奶皮子”,净含量为350克,但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储存方式、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均是空白。

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千元保底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13年12月,崔女士从乐天玛特望京店购买一盒豆腐,价格3.2元。回家后,崔女士和朋友吃完豆腐就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去医院拿药花了上百元,而豆腐并未超过7天保质期。事后,超市负责人承认同批次豆腐有质量问题,生产厂家也确认豆腐变质,但最多只能赔偿十倍,也就是赔10块豆腐或32元钱。可崔女士认为,自己和朋友都吃坏身体并产生上百元医药费,再加上误工费和精神损害等,提出千元现金赔偿,但厂家人员坚持十倍赔偿。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到问题食品,往往因为价格太低而放弃维权。“即使耗时耗力维权成功,得到的报酬也跟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不成比例,就像这块豆腐,我维权得到32元钱,而我一天误工费多少钱?”崔女士说。

不过,新《食品安全法》会改变这一尴尬。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北京消协一项调查报告中,对于千元保底赔偿一事,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消费者认为“该条款很好”,三成多消费者担心“难以落到实处”,近一成消费者认为“不利于纠纷和解”。

亮点四:举报受奖励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等。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朝阳区食药监局人员表示,新法实施前,北京对举报人也有奖励制度,依据的是2014年4月4日施行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奖励金额范围为300元至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办法》不同,这一次,举报人受奖和受保护被明确写进法律,朝阳区食药监局人员称,10月1日之后,他们会进一步推动奖励工作,引导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东律师称,有奖举报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还能震慑违法者。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原因错综复杂,无处不在,而监管力量又十分有限,仅仅在政府层面抓食品安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政府层面转向社会层面、全民层面,打一场食品安全的人民仗。

标签: 食品  经营者  举报人  生产者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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