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14 11:02:45
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实践中,当事人通过买卖已经转移交付机动车所有权的,可能存在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各种原因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购车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明确,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是行政行为,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发生。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或者获得运行利益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车主,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因此有必要对车辆交易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还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有以下方式交付销售的主题:
(1)标的物为动产的,动产占有的转移为交付。
(2)如果是房地产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完特定手续后过户。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法。
其中,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具体要求,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那么,在未登记车辆买卖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所有权转移?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首先,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占有的转移应视为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
二是法律没有规定登记过户是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虽然办理车主变更和车辆登记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只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将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转让混为一谈,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根据合同法,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转移。
在车辆未经登记而转让给车主的情况下,车主事实上已经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经营利益也归车主所有,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对于注册车主来说,车辆的交付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控制和运营效益,没有管理的可能。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以民用航空空装置、船舶、机动车为标的的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登记不是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但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次交易的情况下,未登记的交易不能对抗通过登记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所以,并不是说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没有意义。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买卖车辆的损害,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过户登记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的占有转移。未登记但转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负责管理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不合法的。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确定其民事权利责任的重要司法原则。司法实践部门应当以公平合理的理念来裁判案件。车辆未经过户登记出售时,买受人事实上已经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营收益也归买方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是一致的。
作为实际所有人,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了车辆,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至于原车主,虽然是注册车主,但车辆交付后已经失去了对车辆运行的控制和利益,车辆实际上已经离开了他的控制范围,没有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所有人不应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判断不实际控制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车辆的买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发生在直接满足买方的某种需求或允许买方获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如果买方享有这些权利,他自然应该承担义务。其次,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机统一和一致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
机动车未过户而转卖时,原所有人将机动车交付买受人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实际控制车辆运营并获得运营收益的权利,而原所有人不能再从机动车中获得任何利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享有权利的买受人自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原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该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通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背道而驰,必然导致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因此,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仍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真正的过错是车辆的经营者,即买受人。原物主虽然是名义上的物主,但这种身份与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1.车辆未过户的事故风险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机动车属于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道路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因此,当事人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该车已经交付使用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时,由于买受人已经拥有该车且事实上具有支配地位,该车的所有利益均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作为实际所有人,实际拥有并使用该车。
至于原车主,虽然是注册车主,但交车已经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如果在买受人管理和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但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如何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车辆已过户,但车辆过户尚未完成。此时,车辆的交易尚未完成。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事故,除非原车主有过错,否则受让方在驾驶机动车时应承担事故责任。通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支付赔偿。如果原业主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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