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44:11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全文阅读:http://www.fjrd.gov.cn/ct/17-1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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