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07 03:15:02
一
申请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结婚证、户口本;2、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
初审
婚姻登记员对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初审无误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离婚冷静期 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内,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此时,离婚失败。
四
30日领证期 冷静期30天到期后,如果双方都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此时就可以共同去领离婚证了。注意是共同,就是要两个人一起去,如果其中一方在30天领证期内没有去,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此时,离婚失败。而且如果想再次协议离婚,又要重新从第一步申请开始再来一遍。
五
审查 审查时,双方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2、结婚证、户口本;3、离婚协议书;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比如非自愿离婚或者离婚协议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不予办理离婚。不好意思,离婚失败。奉劝大家一定要重视离婚协议,如果因为协商不一致,导致本次离婚终止。那么下次再次离婚,则又需渡过离婚冷静期。
审查后,对于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恭喜你,离婚成功。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九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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