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10:25:58
一、《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陈述
1、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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