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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获得拆迁安置房? 拆迁一定有安置房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3-27 10:07:50

导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就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得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

在大大小小的征地拆迁的活动中,房屋拆迁补偿无非就是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及两者相结合这三种拆迁补偿方式。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在这里,需要为大家说明的就是,在安置房这块儿,为什么有的人会没有资格获得安置房呢?这也是大家所疑惑的,经常就会有人问,村里要征地拆迁了,但是村里没有给我安置房?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得到安置房?

在农村,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是可以得到集体的补偿安排。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就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得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

除了这些,还有一些情况特殊的人也是可以获得安置房的补偿。

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在校大学生。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3.外嫁女(上门女婿)。(1)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其已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2)对“农嫁非”的情况,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4.超生子女。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5.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服兵役者。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7.独生子女。农村对于独生子女的补偿,每个地方是不相同的,具体的得看当地的规定。

关于拆迁安置的补偿,有的人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资格得到安置房,尤其是在外的朋友们,大家就可以通过以上的内容判断自己是否有资格了。对于自己应有的权利我们要争取,在现实生活中,农村许多地方,村集体会取消你的补偿资格,但是你又找不到反驳的理由,这个时候,你就需要咨询律师,首先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有资格的话,我们理应争取,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标签: 集体经济  资格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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