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我国劳动法当中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正好是相对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上都是公司主观意识上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和义务,和正常的裁员,以及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退的这些情况不一样,劳动者本人如果坚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公司也不得拒绝。标签: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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