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现行产假98天。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该法并未对如何延长作出规定,可能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而各地的规定尚未出台。目前,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只是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标签: 产假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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