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第一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综上所述,根据刑法修正案之规定,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其冒领信用卡并用于刷卡消费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标签: 信用卡 七条 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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