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
二、对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且真实有效的有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等权威原始凭证,才能予以更正。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标签: 出生日期 公民 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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