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10 07:27: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四川一贩毒团伙覆灭:主犯瘫痪在床,纠集病残人员贩毒多年贩毒团伙主犯瘫痪 纠集病残人员贩毒
三句半台词大全爆笑 三句半台词大全爆笑小学生 北京酒店,为何突然涨价“凶猛” 北京酒店价格怎么疯涨这么多 新乡机动车线上选号流程(新乡车牌号选号) 李尔王简介 李尔王简介故事梗概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