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量不成,能够到法院诉讼,主张侵权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受侵权职责。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看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保证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行政职责或者刑事职责的,不影响依法承受侵权职责。 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侵权职责和行政职责、刑事职责,侵权人的财产不够以支付的,先承受侵权职责。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职责另有特别限定的,依照其限定。标签: 本法 民事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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