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故意伤害罪人跑了如何处理? 伤了人跑了属于什么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8 10:41:55

导读: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此时公安局是应当及时的在网上发布通缉令,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并且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逃跑的,在被抓捕归案之后,是要被从重处罚的,这是很恶劣的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人跑了如何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局应当发出通缉令网上追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逃跑,如果是在侦查阶段,还没有被批捕,公安机关会发布通缉令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如果是取保候审阶段逃跑,将会取消取保候审,积极追捕。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批捕吗

1、在逃的人一定要批捕。

2、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3、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4、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管辖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在我国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至于行为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承担行政责任,此时是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给被害人造成的具体损害等因素确定的。

标签: 行为人  这是  伤害罪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1076.html

  • 1独家!美国近年多手段、高频次对华开展抵近侦察

    独家!美国近年多手段、高频次对华开展抵近侦察

  • 2为世界和平发挥影响力,中方将发表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立场文件

    为世界和平发挥影响力,中方将发表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立场文件

  • 3蒋万安与上海代表团会面谈及“双城论坛”,派台北副市长联系沟通

    蒋万安与上海代表团会面谈及“双城论坛”,派台北副市长联系沟通

  • 4末任铁道部部长盛光祖被提起公诉!曾接替刘志军, 任内发生“7·23动车事故”

    末任铁道部部长盛光祖被提起公诉!曾接替刘志军, 任内发生“7·23动车事故”

  • 5电影不存在的瑞秋剧情解析(电影不存在的瑞秋剧情解析知乎)

    电影不存在的瑞秋剧情解析(电影不存在的瑞秋剧情解析知乎)

  • 6重庆女子购买250斤过期大米欲索赔,反被商家殴打 律师:商家肯定有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女子购买250斤过期大米欲索赔,反被商家殴打 律师:商家肯定有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 7非法飞越中国领空的美国气球,是它 美国150万气球

    非法飞越中国领空的美国气球,是它 美国150万气球

  • 8江苏女子移民后,不愿将3套房产给父母,回国探亲被强送精神病院

    江苏女子移民后,不愿将3套房产给父母,回国探亲被强送精神病院

  • 9章小鱼离开林睿了吗(章小鱼为什么离开林睿)

    章小鱼离开林睿了吗(章小鱼为什么离开林睿)

  • 10考研成绩查询入口2023 研招网考研成绩查询入口2023

    考研成绩查询入口2023 研招网考研成绩查询入口2023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做妈妈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2035435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f#zuomama.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