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12 05:13:04
2022天津租房补贴三类住房面积认定规定一览
认定规定: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含)年满14周岁异性子女的,申请租房补贴时,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或由区住建委会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租房补贴时,可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应当按照落户父母、子女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他处有住房的人员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的户数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均分的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各独立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
(6)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承租公租房满2年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7)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住房处,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分摊面积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申领租房补贴或承租公租房证明,视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9)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子女的,分摊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地为独立违章建筑,现已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原则上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1)申请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可不再认定申请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诉讼离婚的,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1)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现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认定。
(2)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离异家庭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离婚未满3年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离婚3年以上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②离异家庭未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
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协议离婚的,申请人离异有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如离婚3年以上,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无共有房产的,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申请家庭取得房产权属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的,该房屋自婚姻关系解除时间认定为申请家庭房产。
(3)申请人涉及多次婚史的,以申请时最后一次离婚相关情形认定住房面积。
其他相关规定:
(一)已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仅指2008年以前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离婚后,可向户籍属地区住建委申请人口调减,对于共同申请的离婚人员未成年子女,应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记载,与其抚养人一并调减或保留。
申请人口调减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配租入住之后离婚。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配租入住时间以承租家庭初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时间为准。
2.承租家庭自起租时间至家庭成员离婚当月无欠缴租金,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享受住房保障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家庭,在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与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互换时,其家庭人口没有变化,家庭成员名下他处无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准入条件认定。
(三)市内六区持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部分优抚对象、持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的伤残人员,其家庭住房、财产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四)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伤残军人等级为十级,六级及六级以上为重残),其家庭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时,能提供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的,可享受公租房优先摇号选房待遇。
(五)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类)资格证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三类)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注记“同意转租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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