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7:59:47
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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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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