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16:37
重庆生孩子医保报销吗?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还是以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参加居民医保区别都非常大!
一、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从2019年上半年开始,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了,只要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保,就自动参与了生育保险,因此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正常享有所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单位:元 | |||||||||
序号 | 项目 | 各级别医院支付标准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1 | 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
2 | 分娩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
或终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
止妊 | 其中 | 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
娠医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
疗费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
3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及标准 | |||||||||
序号 | 产前并发症 | 产时并发症 | 产后并发症 | ||||||
1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 子宫破裂 | 产褥期感染 | ||||||
2 |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 羊水栓塞 | 产后尿潴留 | ||||||
3 | 前置胎盘 | 产后出血 | 乳腺炎 | ||||||
4 | 胎盘早剥 | 宫颈及阴道裂伤 | 晚期产后出血 | ||||||
5 | 母婴血型不合 | 子宫内翻 | 产娠中暑 | ||||||
6 | 妊娠糖尿病 | 产科休克 | 产娠期精神异常 | ||||||
7 | 急性脂肪肝 |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
8 | 妊娠剧吐 |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 |||||||
9 | 轮廓胎盘 | ||||||||
10 | 血管前置 | ||||||||
11 | 羊水过多 | ||||||||
12 | 羊水过少 | ||||||||
13 | 胎膜早破 | ||||||||
14 |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 ||||||||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
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 |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5元。, |
(2)皮下埋植术 |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
(3)取出皮下埋植术 |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元。 |
(4)绝育手术 |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110元。 |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 |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 |
输精管结扎术: |
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
(5)复通手术 |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
(6)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元。 |
3、报销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相关医疗及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资料等;
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妈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机构剖宫产,按单病种结算报销,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医院剖宫产,按普通住院报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保基金不支付。
4、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28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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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申请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
申请资料
1、填制《重庆市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表》;
2、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包括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
6、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原件。
7、代为申领的,填写生育保险委托书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果单位在产假期间发了工资,单位可在其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要求退回工资。
二、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能自动参与生育保险,但是生育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被纳入医保范围内,就可以用医保报销。
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的待遇包含以下3类:
➥ 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拓展:重庆产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
2、男职工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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