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30 12:32:17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本市求学、培训、就医、探亲等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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