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2 03:02:27
1、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医保卡(暂未拿到医保卡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的医疗费出院时可以在定点医院结算窗口直接结算。
2、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
2、异地转院须填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3、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
4、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
1、报销比例:
一类医疗机构900元;
二类医疗机构650元;
三类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2、报销范围:
(1)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
(2)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3)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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