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1 12:02:12
(1)起付标准: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注:每次住院都要按以上标准计算起付线,与住院次数无关。
(2)自付部分:
①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②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7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③抢救使用超过医保药品目录的先自付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先自付10%。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需在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3)慢性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4)特殊病门诊:
经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
1、住院医疗费待遇方面: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60%。
注:异地结算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2、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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