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04 03:03:02
新生儿出生并办理户籍登记后,其监护人可到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不在海口市的应提供父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清单,所提供的清单须经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父母不在海口市参保的还应提供在海口市居住的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等)。
根据规定,2019年1月1日至8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在2019年11月31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2019年8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当年度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从参保登记缴纳居民医保费下月起至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新生儿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应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在年度征缴期内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1、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2、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3、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4、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5、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6、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7、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和居住本市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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