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29 03:01:47
参保人因病(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意外伤害)就医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特殊规定除外),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简称政策内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支付。医保药品按省规定的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1、肝硬化(失代偿期)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感染
5、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1年以上)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肺结核活动期间
9、类风湿关节炎
10、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扰素a-2a注射液治疗丙型肝炎)
11、帕金森病
12、糖尿病
13、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和心肌梗塞)
14、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
15、脑血管疾病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
16、儿童白血病
1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9、脑梗死
20、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
21、重症肌无力
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3、心脏瓣膜置换
24、癫痫√
25、耐药性肺结核√
26、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27、地中海贫血
2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
29、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30、慢性丙肝(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2b>注射液治疗)
31、血友病
32、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
3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
34、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
居民医保:患第1至24项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患第25至34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95%。
患两种以上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其年度限额以其中年度限额标准最高的一种为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1000元/年。年度限额:1-24号病例为4000元。25-30号病例为30000元,31-34号病例为50000-70000元。
项目一:非疾病治疗项目
内容: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以及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项目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内容:微波照射、电热、电磁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外置活动的功能补偿性器具;各种自用的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项目三:治疗项目
内容: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和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包括气功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体操费、药物熏蒸治疗费、药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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