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21 03:02:45
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
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其其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1、疾病诊断:符合条件的我市参保对象须按省文件规定到指定的诊断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资格认定:凭《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附件2),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登记备案意见。保障对象登记备案后即可进入罕见病医疗保障程序,享受医疗救助。罕见病患者每年须在12月31日前复检一次,持《诊断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登记备案。
3、定点诊治医院:参保人员须到省指定的诊断医院和由市卫计委确定的本市罕见病定点诊治医院,以及省内其他地(市)的罕见病定点诊治医院诊治。
4、罕见病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费用报销: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办理。
5、医疗救助(专项救助):罕见病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合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以及治疗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的思而赞等3种特殊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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