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7:36:11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户口簿: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身份证: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注意: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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