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29 03:0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向非婚生婴儿或超计划生育的
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申请办理。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双方共同提交明确子女抚养人的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的事实声明;
六、《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经申请,调查核实后办理。
受理机构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详见《全市各户政窗口一览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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