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24 12:02:45
可以。
无论是符合政策规定出生的小孩或违反计划生育小孩,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但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对政策外生育的,要核查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或其他有关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依法缴纳后,才能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委【2013】6号)、《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鄂人口委【2009】22号)等文件精神,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对政策外生育的,应核查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或其他有关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缴纳,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因此,无论是符合政策规定出生的小孩或违反计划生育小孩,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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