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23 03:00:45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常住户口。
1、《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好
办理地址及上班时间:派出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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