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6:06:07
1.交通事故超额伤残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1.医药费
按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并按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所需费用支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护理费用
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费;没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贴
根据伤残等级,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用。自自决之月起,补偿期为20年。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人用具费
如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设备,则按照具有医院证明的通用设备费用计算。
7.运输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并根据凭据支付。
8.住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旅行住宿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确定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结束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在二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和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认后,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报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进行复检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对双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受害人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津贴费用等。如果双方对赔偿费用有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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