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26 02:37:06
更改公民姓名是一种自由和权利,但前提是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习俗。近日,沈阳一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欲改名为“刘八道”,但当地派出所拒绝了,于是刘付超将沈阳市公安局太原街派出所、和平分局告上法庭。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刘付超、太原街派出所一审行政判决书,原告刘付超主张公民依法享有变更姓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
对此,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辩称,向公安机关提出,其改名原因是喜欢丰田霸道车,故向公安机关提出将姓名改为刘霸道,不合理。同时,刘付超没有提供更名的相关证明。另外,根据百度百科对“霸道”一词的解释:1。它强硬而不合理;2.君主以武力、刑法和权力统治,与“王道”相对立;3.一个强硬又不讲道理的人。建议,因为喜欢“霸道”车,就提议改名叫刘霸道。
法院认为,2013年,丰田“霸道”车因其带有侮辱性的广告引起了中国网友的强烈不满,迫于舆论压力被迫道歉,并将丰田更名为“普拉多”。原告使用其曾参与侮辱中国的喜爱的汽车作品作为自己的名字,有违公序良俗。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民姓名权,愿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人民服务。但原告无正当理由申请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姓名,不符合姓名变更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申请将户籍名称变更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是他喜欢的一辆车的名字,变更后的名字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原因不是变更户籍名称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果每个人都因为个人偏好而改变户籍名称,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拒绝允许其变更姓名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名称法定义务的理由无效,决定驳回原告刘付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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