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24 12:50:44
2019人行道未停车让行
机动车和行人相比,行人肯定是处理弱势方的,所以机动车在人行马线前,应该进行减速并且对行人进行礼让,先让行人通过,机动车再通过,这是最文明的一种做法,那么人行道未停车让行怎么处理?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人行道未停车让行
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的车辆往往不避让通过路口的行人;二是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遇行人通过斑马线时,很多机动车不主动减速、停车让行。
行车遇到斑马线的时候要提前减速。如果斑马线是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那么无论是行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必须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如果“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按照规定将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如果行人不按规定通行,发生违法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北京“驾考”新增机动车礼让行人
北京驾驶员考试增加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内容,在理论以及实际路考中,都将有所体现,其中,科目三交通礼仪培训中,地方题库中将增加50道涉及避让行人礼仪的内容,对初学驾驶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等行为的,评判为不合格。
非机动车、行人须按灯通行
交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二、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承担则责任
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3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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