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20 04:40:22
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认定为交通事故。能确定司机没有过错吗?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经典案例:
原告:葛某
被告:保险公司a。
被告:B汽车运输公司
2009年6月,被告B汽车运输公司聘用的司机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因左前轮爆胎,其汽车失控与原告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家人伤亡,车辆及道路财产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和第76条裁定:
1.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12.2万元,被告A保险公司在赔付限额内赔偿7.4万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48000元,被告B汽车运输公司应予赔偿。
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原因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认定涉案事故为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均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无责任赔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情。
本案中,驾驶人在驾驶车辆码表损坏的情况下,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车辆制动和路况正常、车辆空载重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致使车辆在冲破隔离带护栏后,撞向反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车内人员受伤。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能,事故的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应当认定驾驶人存在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没有过错。
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万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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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豪车相撞保险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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