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7 12:54:28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有些驾驶者在出门的时候过于着急,没有带驾驶证在身上,结果自己发现之后心理忐忑而发生了意外事故,在意外发生之后就想要及时的将驾驶证拿在身上避免受处罚。那么,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九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逃逸”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但更为具体的是行为人从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离开才构成法律上的逃逸行为,有的人认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有的人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也有的人认为,逃逸必须是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为条件。对于争议,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发上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大家都知道,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逃逸都表现为行为人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部制定的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不完整的,应当说,交通肇事逃逸并不仅仅指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的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在交通管理、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不主动接受处理,或者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或者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如果我们生硬的如自动售货机一样机械的套用“逃离事故现场”,则无法认定该类行为为逃逸行为,也无法追究此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无法让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相一致!这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上看都很难自圆其说!
(二)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主观上为过失,但逃逸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都存在)。如果行为人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其主观上不知道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因而不能认定为其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如果其离开交通事故现场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受伤者死亡或者伤情加重的,也只能依据普通犯罪的基本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定罪量刑。这也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其强调的是刑罚的轻重,要与客观的罪行和主观的过错责任相适应;假如说有一起伤亡结果完全相同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一起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死伤结果而逃逸,另一起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死伤结果而离开现场,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那么这两个行为人都可能受到3-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的刑罚处罚,这样的量刑明显对主观上没有恶意的行为人不公正!
对于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处罚并不是那么的了解,应该要找专业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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