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31 01:39:06
昆山电子警察路段公告
为规范电子警察抓拍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昆山市部分道路设置了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现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段公告如下:
前进路-东城大道交叉口
前进路-太湖路口
前进路-黄浦江路口
前进路-月河路口
前进路-青阳路口前进路-黑龙江路口前进路-黄河路口前进路-珠江路口前进路-柏庐路口前进路-樾阁路口前进路-人民医院门口前进路-中山路口前进路-白马泾路口前进路-虹桥路口前进路-江浦路口柏芦路-中华路口柏芦路-潭子街路口柏庐路-昆太路口柏庐路-同丰路口柏芦路-花园路口柏芦路-环北路口柏庐路-枫景苑路口合兴路-柏庐路口合兴路-车站路口合兴路-人民路口人民路-西街口长江北路-萧林路口长江中路-朝阳路口长江路-庆丰路口长江路-昆太路口长江路-同丰路口北门路-花园路口北门路-萧林路口震川路-珠江路口震川路-柏庐路口震 川 路-长江路口震川路-人民路口339省道-马鞍山路339省道-北门路口339省道-昆太路口312国道-陆千路口312国道-江浦路口312 国道-花园路口312 国道-顺陈路口中华园路-小虞河路口中华园路-江浦路口中华园路-泰山路口花园路-光明路口花园路-花溪路口萧林路-市后街口萧林路-紫竹路口马鞍山路-虹桥路口马鞍山路-亭林路口马鞍山路-白马泾路口马鞍山路-鹿城路口朝阳路-柏庐路口朝阳路-珠江路口朝阳路-人民路口朝阳路-青阳路口樾阁路-集街口樾阁路-新昆街口江浦路-金华村路口
单行道:
国农、南街、新昆街、柴旺农、横街、铜山路、新北路、前浜、仓颉街、林挺路东塘街、林挺路西塘街下塘口
宣农、油坊巷、西塘街、东塘街、东门街、后弦街、新阳街、夏商巷、财联街(南段)、财联街(北段)、徐文堂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09年1月6日
昆山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①本市辖区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②本市市区范围内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车损事故)。第三条机动车发生损坏,只有车辆受损,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车辆能够继续行驶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场所协商处理。第四条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110备案,并填写《昆山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详见附件),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事故情况、车辆碰撞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24小时内到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办理手续。当事人为避免离开现场后对事故事实产生歧义,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摄影、录像或其他方式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和事故损失证据。第五条经核实,各方车损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当事人可持《记录簿》及相关凭证直接到投保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办理理赔手续。车辆损坏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向“服务中心”内的警务室提出申请。第六条发生符合自行疏散条件的车辆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离开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由交巡警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七条发生符合自行撤离现场、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巡警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和事故车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故意阻碍交通、扰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第八条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自行协商后退出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服务中心”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昆山分会组织从事车辆保险的公司选择合适地点设立“服务中心”,派出保险理赔人员,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实行“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程序应当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置引导标志,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员处理事故,协助、配合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应当持有或者携带记录簿。《记录簿》由保险公司印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服务中心”免费提供给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核查等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山窗口网站昆山交警栏目(dzjc.ks.js.cn)下载。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对前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登记,并定期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昆山分会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发现有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服务中心”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昆山市公安局第十二交巡警大队应依托110警务平台,设立反诈保险信息处理机构,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涉嫌保险诈骗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移交经济犯罪侦察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昆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于2008年 12月18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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