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8 12:07:59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有哪些条件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依法作鉴定,法律并没有禁止,程序不违法。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呢。必须是申请方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反驳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包括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机构无资质等问题,否则法院不应准许。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鉴定的,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来的鉴定也会因程序不合规而成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重新申请责任认定注意什么
一、重新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重新认定责任的期限为15日。申请时限从当事人收到责任确认函后的第二天开始,即责任公告后的第二天。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之日。
(2)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人是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代理人,一般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3)验收期限
收到重新确认函后,在对原责任确认书进行充分审理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重新认定情况。道路事故责任的重新确定是最终的。
二是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对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是有权表示不服的,但是在不服之后一定要采取措施来救济,根据规定此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请进行重新认定,按照要求申请重新认定的时间一般是15日。另外,也要注意到底哪些人是可以申请进行重新认定的,包括了事故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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