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20:49
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租购 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南京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函〔2019〕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部补助给南京市专项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紧扣考核指标、突出激励引导、坚守合规底线”原则和“早干早补、多干多补”导向。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房产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为:会同市房产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配合市房产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房产局下达补助资金;配合国家、省相关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市房产局职责为: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程序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和绩效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区(平台)推进落实;配合国家、省相关检查、审计 和绩效评价。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1年。
二、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补助资金不得在以下市场主体和租赁房源方面使用:
01、市场主体方面
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02、租赁房源方面
不设持续运营条件的项目;
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大户型租赁住房和高端租赁住房;
公租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补助标准:
01、租赁房源筹集。
1、对新建租赁房源补助建设成本。
公开出让土地建设全自持的,按不高于1500元/㎡;
集体土地建设的,按不高于400元/㎡;
新三大保障房片区建设的,按不高于2700元/㎡
2、对改建租赁房源补助改建成本。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以及毛坯商品房改建和装修的,按不髙于400 元/ ㎡。
上述补助标准后期可结合实际申报和资金情况作适当调整。
0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
对当年纳税额前20名租赁住房企业按实际纳税额补助,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0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由市房产局牵头按规定程序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按采购合同金额列支。
申请补助资金主体应按承诺的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扣回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
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剩余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扣回的资金,可用于对新三大保障房片区租赁住房增加补助。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市房产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会同市房产局下达资金。
1、租赁房源筹集补助。
新建房源按建设进度补助,开工预拨补助标准的80%,竣工备案拨付15%,房源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拨付5%;
改建房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后一次性拨付。
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申请直接拨付企业。
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据实拨付市房产局。
四、监督管理
申请房源筹集补助资金的各区政府、平台(企业)应书面承诺按时完工,确保履职、履约到位。到期未完工的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扣(追)回补助资金,并报请市政府追究相 关区、平台(企业)责任。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管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扣(追)回补助资金(对于区国有企业,先通报至区政府并限时追回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 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补助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产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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