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07 09:12:12
榆阳区政协办向李发源公开道歉了。从4月底至5月6日,“致歉声明”在报纸上刊登了七日。
今年64岁的李发源,是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的一名退休干部。他经过多年的收集整理,编著印刷了《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两本民歌书籍。而榆林市榆阳区政协组织编纂出版的《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大量选用了李发源所编二书的内容。
2018年,李发源起诉榆阳区政协,要求其赔偿侵权损失。
李发源编著的两本民歌集。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2016年出版的《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
一审法院榆林市中级法院认为,李发源编著的民歌书籍系内印资料,其收集的歌谣属民间文艺作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发源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再创作,且榆阳区政协办的公务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情形,故不构成侵权。
经历多轮诉讼后。2024年3月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陕西高院认为,榆阳区政协办将李发源汇编的两部民歌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体例稍加改动后直接使用,侵害了李发源的相应著作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判榆阳区政协办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并支付李发源15万元,出版社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榆林市榆阳区政协办的登报致歉声明。
5月6日,李发源称,他在《榆林日报》看到了榆阳区政协办的致歉声明,但尚未收到赔偿款。“我们会按判决书执行。”榆阳区政协办负责人当日向澎湃新闻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尽快支付赔偿款。
这起历时六年的“陕北民歌”著作权官司,经过三轮诉讼、六次裁判之后,原告李发源成为最终的胜诉者。
第一轮:中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高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5月6日,是榆阳区政协办按法院判决“登报致歉一周”的最后一天。
“我单位在2016年版《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未经许可使用了李发源的《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内容,侵犯了作者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在此对作者深表歉意,并郑重道歉。”这份刊登在《榆林日报》上的致歉声明,落款单位为“政协榆林市榆阳区委员会办公室”。
《陕北情歌》中的章节。
《陕北民俗歌谣精选》中的章节。
这起著作权纠纷的原告李发源,退休前长期担任高中教师。他告诉澎湃新闻,受家庭影响,他从小喜欢陕北文化,酷爱陕北民歌。
李发源在起诉书中称,他从1980年开始购买录音、摄像、电脑等设备,历时22年,收集、整理、改编、创作陕北歌谣一万多首,并于2002年出版《陕北情歌》一书,此后又出版了《陕北民俗歌谣精选》。
李发源称,上述两本书出版后,被横山区委、区政府作为文化名片对外交流、馈赠,并被国内二百多所大学收藏。
2017年,李发源发现《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一书大量“剽窃”其两本民歌书籍的内容。
2018年3月,李发源起诉榆林市榆阳区政协,认为对方严重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费用共61万元。
当年9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该院认为,榆阳区政协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编纂《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也并非其职务行为,故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驳回了李发源的起诉。
李发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陕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该院认为,一审时被告应诉,但提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榆阳区政协办公室,一审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由原告决定是否变更机构名称继续诉讼,“一审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陕西高院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审理。
第二轮:中院判原告不享著作权,高院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陕西高院指令榆林中院审理后,这起著作权纠纷进入第二轮诉讼。
经李发源申请,榆林中院追加上海古籍出版社为共同被告,原被告“政协榆阳区委员会”被变更为“政协榆阳区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中,原告李发源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两本书中的大量内容,事后也未支付稿酬,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榆阳区政协办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李发源的材料集系抄录已有陕北民歌,内容与表达形式均不具有独创性;被告出版社则辩称,原告的材料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出版物,不得作为著作权依据,此外出版社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榆林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发源整理完成并印刷的《陕北情歌》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书号中均有“陕内资图批字”的字样。
2014年7月,榆阳区政协办提出关于编纂出版《榆阳文库》的提案。此后榆阳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榆阳区政协办牵头组织编纂《榆阳文库》。2016年5月,《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等15卷图书出版。涉案的“民间歌谣卷”使用了李发源《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中整理的歌谣,其排列顺序也基本相同。
本案中,榆阳区政协办公室是否适格被告?其编著《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是否对李发源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榆林中院认为,榆阳区政协办是《榆阳文库》编纂工作的提案人和牵头组织人,是区政协的备案登记和处理事务主体,因此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榆林中院分析指出,根据书号可知,《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属于内印资料,李发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两本资料属于正式汇编作品且其享有著作权;榆阳区政协办的相关行为系公务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榆林中院认为,被告榆阳区政协办和上海古籍出版社均未构成侵权。
2020年12月,榆林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发源的诉讼请求。
李发源上诉后,2021年11月,陕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该院认为,榆阳区政协办组织编撰的《榆阳文库》收录的李发源所编二书内容,不仅包含民歌部分,也包含大量的注释内容,而该注释部分涉及对传统民谣中方言、民风、民俗以及节日礼仪等内容的解释,是作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并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的解读,有可能存在独创性的表达。
陕西高院认为,在认定李发源编著的两本书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应对书籍内容全面审查。
“一审法院仅对书籍中的民歌、歌谣部分进行审查,认为不构成汇编作品,却未对注释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可能的权利归属进行审查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陕西高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榆林中院重审。
第三轮:中院仍驳回原告诉求,高院终审判被告侵权
陕西高院第二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后,此案进入第三轮诉讼。
榆林中院重审后仍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判决书中,榆林中院阐述了其理由:首先,《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属于内印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汇编作品且享有著作权;其次,这两本资料系李发源整理和收集已有的民歌、歌谣而来,应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发源在编书过程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再创作。
榆林中院还指出,榆阳区政协办的行为系公务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该使用行为有利于陕北民歌的传承和发扬,故不构成侵权。2023年6月,该院作出判决,仍驳回李发源的诉求。
榆林中院2023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尾页)。
“中院三次审理,都判我败诉了。”李发源说。他仍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陕西高院二审查明,李发源编著的《陕北情歌》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均由榆林报社印刷厂印制。前者收编了205首民歌,作者对民谣中的部分方言、地名、节气等字词进行了注释;后者收编了166首民歌,书中有12篇涉及民间风俗的注释,每篇注释有300—1300字。
陕西高院作出的对比表。
陕西高院将被控侵权图书与李发源编纂的两本图书进行比对:《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的生活歌谣部分共195首,均来自《陕北情歌》,占其内容的95%;该卷民俗歌谣部分共161首,前七节128首均来自《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占其内容的77%;被控侵权图书与李发源的两本图书,编排顺序相同,绝大多数注释部分及歌谣内容亦相同。
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李发源编著的二本书均来源于现有陕北民歌,但其通过走访、采风并阅读大量书籍,结合了陕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满月、祝寿、丧葬等风俗,对千余首陕北民歌进行选择、收集、整理并分类,还对部分与民间风俗有关的字词进行注释,“上述创作并非对陕北民歌的简单搜集,体现了个人独特思想表达的智力创作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陕西高院还认为,李发源对编纂的两本书,自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不因其出版方式是否违规而减损其享有的相应著作权。
关于一审认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陕西高院认为,榆阳区政协办将李发源汇编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体例稍加改动后直接使用,且并未对陕北民歌深入研究,而是照搬了李发源作品中的编排体例,该使用方式“并非合理使用的范畴”。
陕西高院认为,榆阳区政协办未经许可,上海古籍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侵害了李发源的相应著作权。
2024年3月26日,陕西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榆林中院的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李发源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即立即停止发行、销售、再版出版相关刊印号的《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并销毁相关纸质及电子版;榆阳区政协办在《榆林日报》刊登为期一周的致歉声明,向李发源支付经济损失15万元,上海古籍出版社在上述金额的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部分)。
二审判决后,2024年4月24日,榆阳区政协办开始在《榆林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至5月6日已“登报致歉”七日。
“我们会按判决书执行。”5月6日,榆阳区政协办主任纪勋告诉澎湃新闻,将尽快向李发源支付赔偿款。
李发源则表示,今后会按照出版程序,公开出版《陕北情歌》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把祖宗们口口相传的东西,给后代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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