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8 12:31:17
一、澄城县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域全天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公安、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九、各镇(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生态环保工作作出贡献。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1日印发的《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
澄城县公安局:110 0913-6868565
澄城县应急管理局:0913-672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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