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7 12:22:56
申请材料
(一)已建档立卡信息对象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异地户籍申领常住地优待证需提供的材料。对于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所申请省份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此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或者本人名下在我区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建档立卡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的申请对象,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未建档立卡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相关档案证明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所需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三)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对象无相关证件且档案材料不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申请对象户籍地所在村(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两级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在户籍地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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