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26 09:07:48
上班难免会迟到,迟到就会被罚款。为了不被罚款,我迟到了5分钟,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覆盖了我的迟到记录,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辞退我。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周梅是某公司的人事主管,该公司目前正在实施考勤系统,该公司现在实行的是上下班打卡的考勤制度,公司按打卡时间,计算工时、结算工资。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某天,周梅因为腹泻没有及时到岗迟到了5分钟,因为担心少算工时和工资,就私自覆盖了机打考勤记录。
公司发现后,以周梅违反经全体员工大会通过的《员工手册》中“向公司编造、虚构,莫须有的事实……不诚信、欺骗行为”的规定为由单方解雇周梅。
周梅对此表示不满,并进行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周梅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纪律的程度,足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而没有考虑员工的行为的原因、过错、情节或后果等因素。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单位和员工都存在过错。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不合理性,迟到或早退,有不诚信的行为就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直接开除处理。当然,员工也没有职业精神,私自覆盖考勤记录。
迟到5分钟被辞退,发生这种情况,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通常,以员工违反考勤规则来理由辞退员工,依据是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符合这条法律的规定,单位就可以合法的辞退员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如何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首先要看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定义“怎样违反考勤规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考勤规则可以有很多,但哪种行为、哪种条件下、违反了哪种规则、需要承担怎么的惩罚或处理,这些都需要清楚的定义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里。
并且,针对可以被辞退的行为,还需要清楚约定这类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触犯后可以被辞退”。
其次要看单位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制定流程。
如果公司有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不存在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如果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符合这条规定的这些要求,那么该规章制度是可以被员工拒绝认可的,那么就算规章制度里有明确定义“怎样违反考勤规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用。
因此,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法律,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企业管理,奖惩制度,单位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应当给予单位警告,如果制度不合理,给职工造成伤害,应当给予补偿。
劳动者遭遇迟到5分钟公司坚持要辞退我,我能获得补偿吗?
因为迟到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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