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5 12:07:27
一名在山东某公司工作了近七年的员工,因为公司未为其缴纳入职前几个月的社会保险,决定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他的诉求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最终由山东高院指令中院再审。这是一起涉及劳动合同法等的复杂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相关民事裁定书截图,山东高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15日,杨某某入职公司从事巡检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15年10月至2021年9月。
2015年10月起,公司开始为杨某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补缴之前的社保。
2021年9月6日,杨某某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发送离职通知,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1年9月13日,杨某某向日照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0491元,该委于2021年10月12日裁决公司支付杨某某经济补偿50491元。
对此,公司不服,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杨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应支付杨某某经济补偿金49844.13元(7120.59元/月×7个月)。
然而,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已经过了长达6年的时间,杨某某从未向上诉人要求补缴,也从未在法定期间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合理期限,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系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进而遏制用人单位违法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就对方的失职或违法行为行使相应的救济措施时,都要及时行使且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这才是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首先,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到公司工作,故其从入职起就应当知道自己社会保险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未提出补缴或征缴的主张,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现其以多年前公司存在的欠缴社保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故杨某某在未向公司提出补缴且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缴的情形下,以公司未缴纳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改判公司不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某还是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虽然自2015年10月持续为杨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对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直未为其补缴,同时原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为杨某某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客观原因或者正当理由,因此,杨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是否负有先行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案应进一步查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以及被申请人能否办理补缴手续等事实后,依法作出妥善处理。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指令中院再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97人离职1年后被公司起诉要求回去交接工作 二审改判
因“降薪太狠”,重庆一设计公司97名建筑设计师选择了离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该公司却以员工离职未交接工作和归还电脑为由,将设计师们告上了法庭。在随后的几次开庭中,一审法院陆续判决97名设计师败诉,他们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与原告公司办理工作交接。设计师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迎来了二审判决结果。红星新闻记者从多位设计师处获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5日下达了二审裁判文书,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驳回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衡卓创)的全部诉讼请求。设计师之一杨先生介绍,关于设计师们与公司的此次劳动争议案终审,“97名设计师都是一样的判决。”
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事件起因:
未被通知突然降薪
有人月入仅600余元
杨先生在中衡卓创设计部门工作了5年,2022年离职前,其所在部门有员工100人左右,大多工作在5年以上,长的达10年之久。杨先生向红星新闻介绍,2022年2月,他发现自己的工资突然从上一个月正常工资水平的9608.3元降至1190.6元,3月份更是只有631.98元,为此该部门多位员工申请离职,“主要是没提前跟员工说,就直接降了。”
杨先生去年前三个月的工资收入
天眼查显示,中衡卓创成立于1994年,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大数据分析显示,中衡卓创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349次。
杨先生提供的一份奖金单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所在部门仍有多名员工的2020年度奖金未发放完成。此外,据他了解,2022年年初他在职时公司有员工八九百人,但目前只剩下一两百人。
因计时、计件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2022年2月底,包括杨先生在内的97名员工选择对中衡卓创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及时支付2021年和2020年未发放的奖金,并给予N倍赔偿。
2023年1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对中衡卓创支付申请人2021年绩效奖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了其他请求。
设计师称:
一年后被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被判回公司交接工作
杨先生称,部门离职了的同事,有的找了其他设计院的工作,有的去了施工单位,有的转行搞起了软件,还有的在家待业。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中衡卓创随后却将他们告上法庭。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4月至5月,中衡卓创诉员工劳动争议案陆续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杨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中衡卓创认为,2022年2月22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返还工作电脑,因此诉至法院。
中衡卓创诉员工劳动争议案陆续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
关于工作电脑问题,被告在庭上称,离职时已将工作电脑留在工作岗位上。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涉事电脑现存放在案涉办公场所中。原告中衡卓创称,办公场所现有两把锁,公司、杨某佳各持有一把,若要进入房屋需原告公司和杨某佳共同开锁。杨先生介绍,杨某佳系他们部门的负责人,“实际上电脑是由杨某佳和公司共同保管。”
关于工作交接问题,设计师们称,离职时已将工作内容通过原告的OA系统上传,已完成工作交接事项。但中衡卓创诉请需要双方到办公场所检查电脑资料、硬盘是否完整,并进行一对一交接和返还电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离职时未及时将工作电脑交付返还给原告,未完成和消灭返还电脑的后合同义务。现原告行使电脑回取权存在障碍,在此情形下,被告仍应负有向原告返还工作电脑的义务。其次,尽管被告辩称已通过OA系统上传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工作交接,但工作交接事项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且应当是在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进行的。
2023年5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与原告中衡卓创返还工作电脑,并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为工作电脑中与原告有关的资料)。
杨先生向红星新闻介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许多设计师不认可,于是提起上诉。一方面,大家都已离职一年多,许多人已不在当地;另一方面,当时大家画图、做设计都是通过协同设计平台,根本没有必要回去再交接。电脑被锁也不是员工造成的,离职时已留在工位上。“被迫降薪离职,一年后还要回去交接工作,对我们的生活和现在的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审改判:
因出现新证据
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9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二审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近日迎来了宣判。
在二审期间,被告设计师们提供了新证,称原告公司涉嫌伪造证据。设计师们在二审上诉状中称,《员工离职交接程序表》系公司伪造,“此表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骑缝章上面所盖的公章为‘中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实际上2022年2月公司还未更名,公司是同年9月才由中衡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中衡卓创公然用PS技术,涂改下面公司名字和日期,但盖章的公司名字没有改到。”
公司名称变更时间是2022年9月
设计师们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其中一位被告设计师向红星新闻介绍,“上述表格是2023年5月才出的,公司为了打官司把日期改了。”原告中衡卓创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曾认定,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名为中衡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变更为现名。关于上述新证,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员工离职交接程序表》系中衡卓创单方面制作,且落款名称与骑缝章公章名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员工离职交接程序表》系中衡卓创单方面制作,且落款名称与骑缝章公章名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设计师与中衡卓创是否仍存在需完成工作交接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衡卓创在二审中确认,被告离职时既未带走案涉电脑,还签署《工作交接说明》《工作交接确认单》,中衡卓创亦出具《离职证明》,被告设计师离职后仍与公司方通过微信、QQ邮箱沟通相关工作问题,足以证明被告已完成工作交接义务。
2023年9月25日,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设计师们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此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中衡卓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中衡卓创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尚未取得联系。
标签: 社保 山东 法院 保险费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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