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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中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6 12:17:26

导读:11月24日,顺德发布《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询期限: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4日

  关于征求《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有效防止城市噪音和大气污染,现拟了《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如有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或者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反馈。以个人名义提出建议的,请备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或企业名义提出建议的,应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或企业公章。

  一、征询期限

  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chenruzhuo@shunde.gov.cn;liziye@shunde.gov.cn以邮件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将纸质版本(以扫描件或照片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本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1号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邮编528300;顺德区大良街道兴顺大道欣荣路西1号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邮编528300。以信函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在信封上注明“《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757-22619836或0757-22803180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有效防止城市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通告,划定燃放区域,限定燃放时间,允许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出厂包装标识为准。

  燃放区域设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报区人民政府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生态保护区域、水源保护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确保安全燃放。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活动的地点和时间须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活动许可。

  第八条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通告限定燃放期间,若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造成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教师和家长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规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热线: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119(火警电话)。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3年*月*日

标签: 烟花爆竹  顺德  佛山市  意见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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