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03 03:30:40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3.城区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
5.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居民住宅小区;
8.城关镇、东南镇、东风镇所属区域。
9.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管,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城关镇、东南镇、东风镇等禁燃禁放区内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严禁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家长及相关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碍患者遵守本通告。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社区或村委会,相应划定禁止燃放范围和区域,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各机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辖区居民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报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禁止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广大群众和个体经营户要树立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
第十条 对举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以查实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箱或重量为单位,给予举报人100元—500元奖励;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能够举证违规燃放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违规燃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陇县公安局 110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陇县应急管理局0917-46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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