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02 03:21:40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
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活动: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扫码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
六、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八、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十、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一、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二、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发现森林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警电话:119
福山区森林火警电话:213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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