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7 05:22:33
一、出台背景
为让重度残疾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2019年大庆市残联、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大庆市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庆残联规[2019]5号,经过几年的运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逐步建立,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了日常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减轻了他们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但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起步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政策制度还不完善,为健全托养服务规范运行机制、提升托养服务质量,起草修改该《实施办法》。
二、工作目标
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寄宿制托养服务、以街道和社会组织为依托推进日间照料服务、以家庭为载体开展居家托养服务,健全服务机制,规范服务管理,逐步推行机构托养人员意外综合保险,形成较为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使符合托养条件并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托养服务。
三、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
大庆市区残联、市区财政局、市区民政局、市区卫健委执行此文件。
五、内容解读
(一)托养服务类别
1.在养老机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的。各区残联结合各类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在养老机构内独立开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专区或相对独立的单元,做到与养老区域严格区分,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照顾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
2.在街道老年日间照料室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日间托养服务的。依托街道老年日间照料室,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使其具备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功能。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较好的老年日间照料室,使其服务对象范围从老年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
3.在医疗、康复服务院所内,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托养服务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培训机构,可以充分整合利用其医疗、康复、培训资源等优势,采取“医养结合”、“托教一体”的模式,设定相对独立区域或专门单元,承接各类残疾人托养社会化服务。
4.社会力量建设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残疾人托养社会化服务,既可以从事寄宿制托养服务,也可以从事日间托养服务,还可以从事居家托养服务。
(二)关于服务机构和对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成立,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寄宿型)、日间(日托型)和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
寄宿制、日间托养服务对象的条件:具有大庆市区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应以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以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条件:具有大庆市区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低收入或特困供养残疾人家庭的一、二级智力、精神和一级肢体残疾人。
(三)关于服务内容
残疾人托养服务主要采取寄宿制、日间照料、居家等托养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教育培训、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和简单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日间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居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居家托养条件仍留在家中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
(四)关于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标准
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复审,对新注册成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按其规模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标准为:50张以上(含50张)床位的,按8000元/张的标准给予补贴,30—50张之间(含30张)床位的,按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改扩建20张以上床位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按2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依托日间照料室改建成的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运营补贴标准为: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属于低保、低收入或特困供养家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其他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日间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居家托养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个人居家托养补贴。
寄宿制和日间托养服务残疾人月受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运营补贴按天计算。享受居家托养补贴待遇期限与享受低保、低收入或特困供养残疾人待遇期限相同。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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