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1 11:41:51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 956 元提高到 1004 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 801 元提高到850 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1.5倍执行,由每人每月1434 元提高到 106 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 1.5倍执行,由每人每月 1202 元提高到 1275 元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9245 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 4623 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 2775 元。
三、提高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200 元提高到2510 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815 元提高到 2008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598 元提高到 1791 元。
四、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低保人口、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一级为每人每月242 元;二级为每人每月 206 元;三、四级为每人每月 152元。扩面的其他残疾人一级为每人每月 200 元;二级为每人每月 170元: 三级为每人每月 93 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70 元提高到 181 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6 元提高到 151元。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推进提标工作,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坚决防止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杜绝挤占、挪用、滞留等问题发生。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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