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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离婚两月后发现2岁儿子非亲生,法院一审判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来源: 最后更新:23-08-31 07:20:54

导读:贵州一男子离婚两月后发现2岁儿子非亲生,法院一审判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原告,法院,离婚,非亲生,精神抚慰金,赔偿款发起网络

发现妻子何某疑与他人有染后,贵州男子闵某决定和妻子协议离婚,约定2岁的孩子由自己抚养,并承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债权债务。

然而,离婚两月后,闵某带着“越看越不像自己”的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是排除其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这让闵某无法接受,于是将前妻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共同偿还债务31万余元,女方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6万余元。2022年11月,贵州纳雍县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1.1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至于闵某提出的债务问题,法院未予以支持。闵某上诉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女方存在欺诈情形,造成自己重大误解,应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处理。


▲闵某何某的离婚协议。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8月31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闵某上诉后,毕节中院以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9月1日下午该案将在纳雍县法院重审开庭审理。女方何某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表示时,她不存在欺诈情形。“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谁。”

男子离婚两个月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当拿到亲子鉴定意见书那一刻,时年41岁的闵某说:“晴天霹雳,没有哪个男人能忍受这些。”自孩子出生两年来,他换尿布、喂奶粉,没日没夜为孩子操心,“到头来却是为别人养的娃。”

闵某介绍,2019年2月28日,他与同村的何某办理结婚登记,何某在2020年5月12日生下一子。2022年1月,他在外打工两月回到家中后,偶然听到妻子和其他男人的通话,两人言语暧昧。有亲戚朋友称妻子行为不检,于是两人陷入争吵。


▲闵某何某的结婚证。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两个月后的2022年3月11日,闵某向妻子提出离婚。据两人在纳雍县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显示,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拥有探望权;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与女方无关。协议还确认,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修改或添加协议。

闵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离婚后两人还曾带着孩子去往广州打工。“在打工期间,她时不时与其他男子微信聊天,对我态度也越来越差。”在这期间,闵某发现2岁的儿子长得越来越不像他。闵某称,2022年7月两人回到纳雍家中,何某将其微信电话拉黑,他带着儿子去贵阳做亲子鉴定。7月13日,经贵州华艾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排除闵某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7月17日,闵某让何某将小孩接走。

“两年多来,我都是生活在贺某的欺骗当中,我为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倾注了一个父亲应有的感情和心血。”悲愤交加的闵某一纸诉状将前妻何某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多项诉求。

闵某认为,何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生育不属于自己的孩子,存在重大过错,孩子应由何某抚养,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同时何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闵某告诉记者,在与何某结婚后,两人曾共同向银行先后贷款31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起诉书显示,闵某还主张让何某偿还生育期间以及孩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14万余元,同时要求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一审法院:女方赔男方1万元

2022年10月25日,该案在纳雍县法院原一审开庭审理。

何某在庭上辩称,自己从未发现小孩不是其与何某之子,导致生育不是闵某亲生小孩的原因是,闵某经常带其出去逼迫和朋友喝酒,“放任朋友灌酒,发生此结果完全由男方前述行为导致。“何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闵某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要求,何某认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自己生育期间,还是小孩在住院期间进行的费用支付,支付款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属于原告履行其作为丈夫的法定照顾义务。

对于闵某主张的共同承担债务诉求,何某称,离婚协议已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法律并无离婚后的过错赔偿规定,自己无需承担债务。”


▲闵某提供的两人的贷款证明。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在与闵某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生育小孩,闵某一直将小孩当成自己亲生孩子抚养,而经司法鉴定孩子并非闵某亲生,何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且提出重新鉴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故闵某对小孩自始至终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小孩应当由何某与小孩亲生父亲自行抚养。在生父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对小孩的全部抚养责任。”

法院认为,何某与他人生子的事实,既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又导致闵某履行了其不应当履行的对小孩的抚养义务。“何某行为系对原告财产的一种侵犯,对原告的尊严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法院认为,对闵某提出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判决书显示,纳雍县法院根据相应标准判决,认为何某应返还闵某在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1.17万元,并赔偿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闵某要求何某返还为其支付的生育期间以及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等,法院认为,在上述损失产生期间,原告并未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上述损失实际全部产生,且即使产生部分损失,也是原告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故不予支持。

男子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

对于闵某主张何某应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纳雍县法院原审只认定双方向银行借贷8万元,且应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继续由闵某继续偿还债务。

闵某认为,何某生育期间及小孩住院期间所花费的费用都是因小孩而产生,法院应当判决何某返还在这期间的各项损失。“法院仅认定借8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和《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提起的离婚财产分割,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的,应撤销离婚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与何某签达成离婚协议,是因为误认为小孩是我的儿子,因此存在重大误解,并非我真实意愿,返回请求重新分割和处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下达后,闵某提起上诉。他认为法院只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而不变更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事项“于法无据”。

“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也不知道孩子不是他(闵某)的,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谁。”8月31日,何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导致自己生育此子的原因是,闵某经常带其出去强迫和朋友喝酒,“后面发生了什么我也不知道。”

对于闵某指称其行为不检的说法,何某称自己好交朋友,有异性朋友也正常,而且闵某都认识。

何某称,自己一个人带着小孩不容易,愿意按照原审判决给付闵某2.17万元。对于债务问题,何某称,刚结婚时产生的一笔8万元的借款已由其父亲代为偿还,其他贷款自己均不知情,也没有用到自己身上。“生育期间及住院期间费用都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不应当计算在内。”

闵某提起上诉后,毕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纳雍县法院重审。9月1日下午,该案将在纳雍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延伸阅读:

18岁女生称遭网约车司机性侵:在引擎盖上被猥亵 后发生性关系

18岁银川女孩小梨(化名)在酒后搭乘网约车,十七八分钟的车程,却走了约一个半小时。白天醒来后,小梨报案称,网约车司机唐某趁其酒醉,将其强奸。

涉案人唐某亲属的回应及小梨提供的聊天记录均显示,唐某否认了相关的指控。

据悉,此事发生于今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8月2日,小梨从警方获知,其体内未检出唐某的DNA。一星期后,检察院对唐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随后,事情有了新的变化。8月3日,小梨向贺兰县公安局提交事发时穿着的长裙,希望警方对此进行鉴定。8月11日,鉴定结果显示,在长裙腹部,检测出人的精斑,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了唐某、小梨的DNA分型。

目前,小梨已重新向警方提交了多项材料,内容则多是为了证明自己当晚已经喝醉。



停车场监控截图

车停在了停车场

“我与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纯粹是天黑碰着色鬼,他趁我酒醉对我实施强制猥亵和强奸既遂,我绝不原谅他。”小梨在提交给警方的情况说明中提到。

小梨出生于2004年11月,是今年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下个月,她就要到南方的一所一本高校报到。事实上,事发当天,她本来还有兼职安排。

对于事发经过,小梨的描述如下:7月25日晚9时许,因为心情低落,她约了一位女性朋友一起到银川市金凤区大阅城商业街一家餐饮酒吧喝酒。

期间,另有一名男性朋友在场。当晚,他们点了15瓶啤酒和1瓶勾兑洋酒。她喝得较多。

26日凌晨0时36分,朋友将小梨扶至网约车的后排座位上。

平台订单显示,订单的目的地是小梨位于县城某小区的家庭住址,车辆为银色特斯拉Y,订单价格为17.55元。

但事实上,凌晨3点过后,司机唐某才驾车离开。

结束订单之后,唐某将车停至小梨家附近的一处公共停车场。

小梨提供的几段监控视频显示:夜色中,一名身穿长裙的年轻女子多次被一名黑衣男子搀扶着,在停车场里走动。2时05分,女子被男子从车后排拉出,似乎衣衫不整。之后,女子倒在了另一辆车的引擎盖上,男子俯身压下疑似有抚摸和亲吻动作。

2时17分,女子被男子拉进车辆副座,男子也一同进入副座,车辆随后被熄火。

“总共有三次侵犯,一次是在车的后座强制猥亵,在车前引擎盖上又是一次强制猥亵,在车的前侧发生了实质性的性关系。”小梨控诉称,中间,她上了三次厕所,随着酒精的排出,意识也在慢慢恢复。

当晚3时40分,小梨在与一名网友聊天中称自己被强奸了。该网友责怪了小梨并劝其报警,其回复称“你想我那会能做什么,奋起反抗但有被掐死的可能,也可能他懦弱退缩”。

小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母亲身体不好,弟弟明年就要高考,在是否报警的问题上她有很多顾虑。

但她在网上查阅了信息得知,年满十八周岁后,报案可以不通知家里人。26日上午9时许,她拨打了报警电话。

两次鉴定

当日上午10时许,小梨在微信中与唐某对峙。其称是在醉酒状态下,被唐某拿着手机加的微信。

小梨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对于小梨的质问,对方称“是你抱着我,亲了亲,因为我怕被玩弄感情”“你说想粘着,好好在一起”,其还表示,“你心情不好,我陪着你下车坐了会聊了会天,你放心我没有趁人之危”。

小梨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她不可能自愿与一个素不相识的网约车司机发生关系,“十几分钟的时间,怎么可能产生所谓的感情呢?”

“你喝完酒哭了好久,有轻生想法把我吓坏了,哄了你好久,一直在为你安全考虑,等你心情平复了你笑出来了我才放心。”唐某在微信中说到。



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随后,警方传唤唐某到案。不过,一位接近小梨方的法律人士质疑,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唐某过了大约2个小时才到案。

7月26日,警方对小梨做了第一次笔录。当晚,唐某被警方刑拘。同时,在警方指定的贺兰县人民医院,小梨做了阴道擦拭物提取。

8月2日,小梨在贺兰县公安局看到了鉴定报告,但结果出乎其意料。警方告诉小梨,其体内并未检出唐某的DNA。

小梨猜测,这可能与她当天来了例假有关。回到家后,她并未放弃,在不断回想之后,她注意到事发当日穿着的长裙上有一片污渍,长裙又是刚买的。

翌日,小梨向贺兰县公安局提交长裙,希望警方对此进行鉴定。

8月9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对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下午,公安机关也对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进展的短信通知

两天后,长裙检测有了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中提到,送检的白底红花连衣裙腹部剪取物检出人精斑;送检的白底红花连衣裙臀部剪取物未检出人精斑。送检的白底红花连衣裙腹部剪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唐某、小梨的DNA分型。



鉴定意见通知书

不过,目前,这一结果尚未对案件进展有实质改变。这几天,小梨一直在等待通知,到公安局做第二次笔录。贺兰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本案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

小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8月14日,她向警方提交了多项材料,包括当晚酒吧的消费记录及套餐详情、酒吧门口的部分监控视频、她事后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对话、停车场的部分监控视频。

除了希望证实唐某有对其的侵犯行为外,小梨在对于材料的描述中着力强调,自己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如何认定醉酒?

在上述法律人士看来,对于事发时小梨意识状态的认定,也是本案争议的一部分,“比如,监控显示,在停车场时,小梨有时还能站得起来,没有昏睡,但那显然已经是醉酒的状态。”

小梨则认为,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两个人均可以证明她喝了多少酒及酒后的酒醉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均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侵犯。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通常认为,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即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形。

然而,如何认定醉酒,个体差别很大。司法实践中,不知抗拒、不能抗拒有时也并未与醉酒等同。

有学者研究提到,事实上,在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形下,事后很难证明妇女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而且如此情形下,当事人报案距案发往往有一段时间,报案时可能已经非常清醒,案发时的状态只有犯罪嫌疑人清楚。犯罪嫌疑人如拒不承认,很难认定。即使妇女能及时报案,并做酒精测试,达到了通常所说的醉酒状态,也难以评判妇女当时对性行为是否清醒,能否自主决定。

小梨称,起初,唐某的家人也曾找到她,并希望私了和解。她拍下的谅解书显示:“2023年__月__日,我酒后搭乘车辆,路上聊的比较愉快,觉得双方投缘,途中与他发生关系,过程中未被强迫。他的家人与我沟通,多次代他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对他的行为我愿意谅解。此事件对我们双方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身心疲惫,我想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状态。恳请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予以撤案。”

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看来,醉酒的人行为能力弱或者无,乘机性侵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反抗,都是违法犯罪。从女子裙子上检测到男司机的精斑,再综合女子的陈述、男子的辩解、监控的录像等,可以初步判定男子至少涉嫌猥亵。

“至于是否涉嫌强奸,还需进一步的调查,以证据为准。本事件反映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鉴定要及时,鉴定的项目要完整,以全面还原事实。”丁金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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