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8 03:06:43
疫情期间货车进出瓦房店防疫规定:参照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令(第3号)↓↓
近日,我市多次因货运车辆引发疫情。鉴于当前货运车辆的高危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防控策略,坚决守住我市“大门口”和大连“北大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就加强货运车辆防控管理工作下达总指挥部令如下:
1、在沈海高速公路瓦房店境内出口处和干线公路设立交通服务站,查验域外来(返)瓦货运车辆司乘人员“两码”及核酸检测报告。
2、凡域外来(返)瓦货运车辆须提前24小时向接货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报备;司乘人员持有效核酸阴性证明(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辽事通健康码绿码、国务院行程卡绿码,在交通服务站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后方可进入我市。
3、域外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原则劝返,确需来(返)瓦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实施集中隔离14天;重点关注及我市域外地区所有来(返)瓦车辆粘贴封条,全部实施闭环管控。接货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在接货地点对车辆进行验收,发现封条撕毁、不完整的,不得接货,并对司乘人员立即实施集中隔离;封条完整的,接货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跟踪监管后续行程,直至货运车辆离瓦,坚决杜绝与社会面接触。
4、外地货运车辆来瓦尽量缩短在瓦驻留时间,接货单位及属地要督促其完成运输任务后尽快离瓦;本地返瓦货运车辆在属地报备后,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建立台账,对司乘人员进行健康管理,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5、市交通运输局设专人24小时负责接收各乡镇(街道)关于货运车辆来瓦、离瓦的报备、销号信息。
6、各货物接收单位要落实货运车辆疫情防控管理主体责任,因货运车辆监督管理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对瞒报漏报个人信息、隐匿行程轨迹、私自拆解封条、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交通服务站管理的司乘人员,将依据市总指挥部令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追究和信用惩戒。
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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