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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清远市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表)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7 05:47:41

导读:调整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同时将现行清洁卫生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代运费合并,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范围

 (一)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下辖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市区中心区域及其他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二)乡镇征收范围:清城区四镇(石角镇、龙塘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墟镇区域,农村住户(未纳入城镇管理范围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

   (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居民类住户

  户

  14元/月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二、非居民类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桶

  25元/桶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50㎡

  间

  25元/月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经营面积>50㎡

  ㎡

  0.90元/㎡/月

  按测量面积计算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桶

  20元/桶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居民类住户

  户

  12元/月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二、非居民类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桶

  22元/桶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50㎡

  间

  22元/月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经营面积>50㎡

  ㎡

  0.60元/㎡/月

  按测量面积计算

  固定摆卖摊档

  档

  3元/次

  每月收取上限为20元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桶

  18元/桶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减免政策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

标签: 垃圾  住户  居民  街道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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